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户口状况: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和已有住房未迁户口的、未满18周岁的成员未随父母的不计入)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
2.收入状况:申请人家庭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核定为城镇低保边缘(低收入)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15元。下同)的80%的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
2.主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
3.主申请人在市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本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非市区户口),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在市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本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2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
2.主申请人取得市区居住证明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其他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作为主申请人。
2.现住直管公房、城市安身房、因单位*收归国有的住房或单位安排的住房(不包括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所有人员均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如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应退出原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三代4人及以上;
(2)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二代4人及以上但属两个婚姻家庭的;
(3)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二代4人及以上但有子女已满30岁未婚的且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仍不能满足人均15平方米的;
(4)在住房轮候期内;
(5)只能享受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或自愿只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
租赁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单边户”家庭
具体是指主申请人的配偶属农村户口或非市区户口的家庭。
“单边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及其父母、子女中有二人取得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已满1年(含1年)。
(2)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二人无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住房过渡性安置政策。
(3)主申请人的配偶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和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4)该家庭不属于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2.转让私有房屋已满4年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一年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二年后,可进入实物配租住房轮候期〕。
3.因特殊困难转租、转让直管公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已满5年的家庭(2009年1月1日之前转租、转让直管公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一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二年后,可进入实物配租住房轮候期)。
(二)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指父母、子女共4人及以上但子女未满30岁且未婚的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不够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并按纳入租赁补贴保障的人数发放补贴。
(三)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的保障家庭,在轮候期内发放租赁补贴。
(四)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计发。分散供养人员300元/户·月;最低收入家庭1-2人户270元/户·月;最低收入家庭3人及以上户360元/户·月;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1-2人户240元/户·月;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3人及以上户320元/户·月;城镇中等偏下、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家庭1-2人户180元/户·月;城镇中等偏下、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家庭3人及以上户240元/户·月。
(六)租赁补贴标准可由市住建局依照上级要求及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放的具体事宜,以市住建局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情况
(一)政府集中供养的人员。
(二)单独成户的个人是在校学生的。
(三)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位已安排住房的。
(四)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的。
(五)有私有非住宅的。
(六)转让私有房屋未满4年的。
(七)转租、转让直管公房未满5年的。
(八)转让私有房屋二处(次)或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二处(次)的。
(九)房屋征收(包括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金额超过20万元的(安置金额以安置补偿协议载明的总金额为准)。
(十)因离婚失去住房未满2年的。
(十一)因离婚房产已分割(或协议住房由对方居住),但未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家庭。
(十二)30周岁以下单独成户的个人(其中:军烈属、1-2级肢体残疾、1-2级盲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已成年的孤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德阳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十三)经什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其他不纳入保障的情形。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地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受理人员将《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单》发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单》准备好申请资料交受理人员审验,审验合格后,受理人员发给《申请审批表》,并做好受理情况登记。
(二)审核:
1、申请人持填写好的《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的全部资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核户口情况和居住情况,户口和居住不在同一社区的,应分别接受审核,审核时间均为3个工作日。
2、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到市社保局窗口接受社保缴纳情况和养老金领取金额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
3、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接受住房情况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
4、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到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接受工商注册及登记情况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
5、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什邡管理部窗口接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此审核环节需申请人及成年共同申请人亲自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该部接受审核)
6、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到市民政局接受收入情况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
7、申请人将前述部门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的全部资料交至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各部门审核内容进行综合审核,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8、申请人将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和全部资料交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住保中心对前述各部门的审核情况和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审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由住保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审批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保中心提出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的意见和保障方式建议,并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登记:
审批合格的由住保中心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由市住建局书面通知保障对象进入轮候住房时期;对审核未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或审批不合格的,由市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审批表》和全部资料由住保中心存档。
不符合保障条件或公示有异议或审批不合格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38-8203030
什邡市住房保障中心
*0838-5993838
重要提示
公共租赁住房严禁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连续六个月空置公共租赁房或未交纳租金的,主管部门将收回房屋。
本告知单未尽事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须在住建局(住保中心)通知的期限内提交所有应提交的资料及完成相应审核的《申请审批表》,逾期将不予受理,以免影响申请审批的正常工作流程。申请人须确保通信畅通,并及时接受住保中心的调查审核,如因申请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导致审核未完成而申请未获通过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