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老婆是相亲认识的,我们都有婚史,而且我没有小孩。她和前夫有两个孩子(多大没说),离婚时净身出户,法院把两个小孩都判给了男方。据说,离婚到现在有一年多了,男方那边也一直不让她去看小孩。由于每晚想孩子想得发疯,她晚上都是以泪洗脸,整个人都很消沉,看着我真的很心疼……
所以,我想帮她至少争取回来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像这种情况还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哪怕是能够探视,也算是一种成功?!
1.抚养权
如果是把两个孩子都判给了前夫,那么现在要想要回抚养权,就属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言下之意,这里提出两种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一是父母双方协商,以协议方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不过,对于这两种方式,都不是那么容易。对于父母双方协商,除非双方父母都比较通情达理,容易协商,否则,很难走这种方式;以这里的事情为例,对方都不让探视孩子,何来协商?对于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因此,除非有上述情形之一,否则很难通过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鉴于此,不管是离婚争取抚养权,还是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我们都需要为获得孩子抚养权而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具体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第一,夫妻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恶习陋习;又比如,一方的虐待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因素;等等。
第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当今社会,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尽可能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比如,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所在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对得到孩子抚养权更加有利。反之,另一方生活所在小区的污水横流、垃圾遍野、车辆肆意穿行,那么争取的可能性就不会太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第四,孩子的意见影响着变更问题。
如前所说,“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征求他们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所以,在争取抚养权或变更抚养关系之前,尽可能与孩子搞好关系,让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这一点非常重要!当然,我个人认为,搞好关系也需要方法得当,不能以孩子“牺牲”为代价。比如,用更多的零食“贿赂”孩子,给更多的假承诺欺骗孩子,等等。
2.探视权
对于任何一方的探视权,除非双方父母都比较通情达理外,个人认为只能停留在一纸判决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虽然如此,但真正要落实到具体问题上,可能比较难以实现。换句话说,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就是不协助,而且不协助的理由可能还比较冠冕堂皇。比如,判决列明,每个月有两次探视机会,每次半天或一天,但落实到实际中,有很多说得过去的理由不让父或母探视:今天我带孩子去补习了,今天我带孩子去旅游了,今天孩子身体不舒服……
我曾经有一个当事人,就是要求确认探视权问题。判决书中,也明确写了探视方式、探视时间、探视时长等事项,但是,在真正探视的过程中,对方就是不让我们当事人探视。还是那句话,人家有很多不一样的听起来很有道理的理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即便如此,让法院来强制执行探望行为,也不太合适,而且有点不现实。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只不过,这样下来,可能下一次想再看看孩子也只是停留在“想想”,行动起来会越来越难。同时,探视不止一次,不可能每次都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实现。
综上,唯有双方协商、彼此通情达理,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才可能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