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要遵守约定,信守承诺,依法及时地履行补偿职责,落实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
但实践中,总有个别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被征收人交完房屋并将房屋拆除后,往往以各种理由毁约、违约,不给予的补偿,甚至是完全不履行其法定补偿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要怎么办呢?我们来看看宁某某是怎么做的
宁某某在甘肃定西有房屋,后来被征收。2013年10月,相关部门与宁某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补偿事宜。随后,宁某某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给征收部门,并在其后拿到了两套房产,但是剩下的四套房产一直未交付。
宁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委托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相关部门交付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四套房产,如果不能在判决生效后交付上述房产,则按市场价格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针对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向宁某某交付已竣工的三套房产,对于尚未竣工的房屋,由相关部门用同等位置、面积的房屋给予置换,差价按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执行,并赔偿宁某某xx万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后,宁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房屋所在区域房屋价格呈上涨趋势,迟延交付不存在交易机会丧失带来的价格损失。以房屋租金收益计算损失,较为客观合理。关于房屋迟延交付的租金收益损失,既要考虑房屋所在区域租金水平,也要考虑房屋达到相应租金水平尚需出租人装修投入等成本因素,还要考虑适度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结合双方在庭审中陈述的房屋所在区域的租金水平,确定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租金收益损失计算违约金。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相关部门向宁某某交付剩余的四套房屋。已竣工的三套房屋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尚未竣工的要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履行。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向宁某某支付违约金xx万元,该违约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另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向宁某某每月支付违约金1006元,当月底前付清,至判决确定的未竣工房屋履行期内的实际交付之日(实际交付之日计期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支付)。
实践中,类似于宁某某遇到这种情况非常多,但是在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后,被征收人也不要着急,紧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规政策中规定,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先补偿、后搬迁并非指的是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就要立马交出房屋搬迁,而是必须要在补偿到位之后才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搬迁。
因此,在补偿安置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征收方便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那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搬迁,避免搬迁之后无处可去或是他们毁约,不履行协议义务。
另外,凯诺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拒绝搬迁后,或是搬迁之后征收方毁约没有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不给予补偿,不交付安置房等,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反映之后,如果有关部门未处理,或是仍然补偿安置仍然没有落实,那么,就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