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艺星整形美容医院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万元。
(济)市监处罚﹝2022﹞0710号显示,艺星整形医院自2018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济南兴源气体有限公司购进济南市气体厂生产的医用氧气(国药准字H37023952)295瓶,均用于手术过程和术后恢复等相关医疗活动,无剩余,货值金额26500元,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2021年3月以来,当事人改为直接从医用氧气生产企业济南市气体厂购进医用氧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6月22日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4万元。
济南市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在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易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外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