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48岁的赵女士来电咨询称,去年1月份,她入职某酒店做保洁工作,酒店以她年龄大为由劝说其放弃购买社保,并让她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书。今年2月份,她因生病住院意识到了社保的重要性,遂要求酒店方为其购买社保并补缴之前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酒店以她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为由拒绝,她便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了该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后要求酒店补缴滞纳金及利息。酒店方找到她,以其自愿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为由要求她支付补缴滞纳金及利息的一半。她问,自己是否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针对赵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的王英占律师。王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社会保险的法定缴纳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未购买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王律师认为,滞纳金和罚息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属于通过间接强制执行手段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究其根本,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因此,酒店方不得要求赵女士承担应由酒店方承担的滞纳金及利息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