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称呼,现在已经几乎不存在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6个月。
过去我们国家的采取的是计划用工。对工人的数量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一般分为正式工人(固定工人)和临时工(计划内临时工)。当然,如果是企业有特殊需要也会招聘一定的计划外临时工。最初企业招工都是要求城镇户口,后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开始出现了农民合同工。
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是可以认定为本企业的连续工龄的。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不过,上述是计划经济时代用工模式下的工龄计算。1986年,我国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他们需要和用人单位一起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本人标准工资的3%。这实际上就是我国最早的养老保险缴费了,当时还叫做“退休养老基金”。
关于视同缴费,实际上是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职工的连续工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国家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连续工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缴纳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或者缴费年限。实际上,如果错过了缴费机会,可以通过有关的职工档案以及用人单位做账的会计凭证,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如果进行了补缴,那就是可以被认定为缴费年限了。这是解决社保缴费的唯一办法。
对于所有的大前提就是“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企业企业或者个人擅自招用的临时工,也就是所谓的计划外临时工,由于本身就无法形成档案材料,即使形成档案材料也没有经过审批,材料是无效的。相应的视同缴费就不能够享受了。
所以,情况比较复杂,还是要根据自己的档案结合当地的政策,由社保部门认真确定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