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教师就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既然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就说明是在编教师,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而不是临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没有“工作退休”的概念,只有社保的“年龄退休”。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去世,家属可以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年金,以及其他的一些待遇。家属的这些待遇,与本人是工人还是农民,以及其他什么职业无关。
一、退休教师去世后,家属都享有哪些待遇?
5项待遇 :
1、丧葬补助费
按照2008年人社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费是所在城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2--3倍发放,各地的标准稍有差别。
2、一次性抚恤金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死亡,是按照去世前一个月所领取养老金数额的20倍发放。
3、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里的余额按发放月数之和,60岁退休,是按照139个月发放,55岁退休,按照170个月发放。如果退休人员死亡的时候,发放月数已经等于和超过规定月数,个人账户余额为0。如果领取月数少于规定月数,个人账户剩余金额家属可以继承。
4、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和养老金发放办法相同。
5、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这项待遇,仅限于死者生前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死者生前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不过这项待遇标准不高,一般每月就是几百元。
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死亡,上述待遇近亲属是否可以继承?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专款专用,具有具体指向性,除了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之外 ,其他人无权得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不得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其性质是为了安抚近亲属,为了补贴家属办理后事的费用,其作用是事后对家属安抚和补贴。但是,这两项却是近亲属共有财产。
作为死者的再婚遗孀,如果婚前领取了结婚证,就属于合法夫妻,就有权得到死除了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之外的所有待遇。如果再婚遗孀是农村户口,靠着死者生前的退休金生活,那么,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有权得到。当然,搭伙过日子的假夫妻,在世的一方就没有得到对方死后待遇的权利了。
三、死者身后的各种补助费,近亲属如何分配?
除了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外,其他的费用均属于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虽然上述费用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是在具体处理上,也是参照继承遗产的原则进行分配。
遗产的继承,是按照先第一顺序继承人,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原则来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前提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如果没有,才能考虑第二顺序继承人。
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和外孙。
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是不管有几个人都是平均分割,具体分割过程,主要还是依靠有关人员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解决。
但是丧葬费,因为是对办理丧事时的花费予以的补偿,原则上是给具体花钱的亲属。比如办理丧事花了5000元,丧葬费实得10000元,那么,具体花钱的亲属可以得到5000元,其余部分,就属于亲属的共有财产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