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4月1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各级政权机构的印信分为印、关防、钤记、小章四种,其中永久性机关及行政机构用“印”,临时及非行政机构用“关防”,委任职之机关用钤记,简任或荐任之机关用“小章”。同时,该条例还规定,根据机构规格不同,印信有银质、牙质、铜制、角质、木质之别。在形制上,除关防为长方形外,其余均为正方形,尺寸比清制稍小。在字体上,均采用阳文篆书,但篆体不一,有玉箸篆、尚方大篆、小篆、钟鼎篆、九叠篆、垂露篆等,整体上沿袭古代“方印篆书”的传统。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印

国立中央大学关防
0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上至中央人民政府,下至各部委机关、驻外使领馆,所用印章仍是沿袭以前的直把方印形式,不过在字体选择上,放弃了篆书,改用易识别的宋体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