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1、黑龙江高院《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尹红国、黄广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黑民终字第41号,审判长王广厚,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2、最高院《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尹红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1476号,审判长汪国献,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金城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尹红国施工。据此,东北金城公司是转包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尹红国为实际施工人。
争议的焦点:如何理解阁楼按一层建筑面积1.5倍计算?
三、裁判摘要
(一)黑龙江高院
关于是否应当按照东北金城公司主张,对合同约定”按一层的建筑面积1.5倍计算面积”中所称”一层”进行解释问题。东北金城公司主张,双方合同约定的”一层”系指阁楼层非原审认定的从下往上数第一层,即使是指第一层面积也应当仅计算工程主体部分第一层的面积,不应包括裙房部分第一层的面积。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有争议,应当首先将合同文本作为合同解释的基础和主要依据。本案双方先后签订二份协议,对阁楼层面积的比照对象的表述均为”按一层的1.5倍计算面积”,其中用语均为”一层”,”一层”一词前均无”阁楼”的限定性用语,亦无法做出”阁楼这一层”的解读。而”阁楼这一层”在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第2项中明确表述为”阁楼层”,而二份协议中的该项约定均未做”按阁楼层的1.5倍计算面积”这样的表述。如将一层解读为主体一层,做限缩解释,应有双方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文字上应明确的表述为”主体部分第一层”,或双方达成新的合议,否则按照通常理解应为该栋楼第一层的全部面积,不能擅自做限缩解释。东北金城公司主张按照”阁楼面积的1.5倍”为建筑行业惯例,依据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据法定,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才能适用行业惯例。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阁楼面积的计算有明确约定,因此无适用建筑行业惯例的前提条件,东北金城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理,该公司主张适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标准计算阁楼面积,亦因双方未有此约定而无适用的基础和条件。
(二)最高院
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承包价格计取:按竣工图纸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640元/平方米。24#25#31#楼基础部分按其施工图建筑面积计算面积,24#25#31#楼坡屋面部分按一层的建筑面积1.5倍计算面积。”后双方当事人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单价计取”标准由640元/平方米,增加为660元/平方米;顶层阁楼面积按照一层面积的1.5倍计算面积。上述合同条款均明确约定阁楼工程价款按“一层的建筑面积1.5倍”、“一层面积的1.5倍”计算,而非按“阁楼层面积的1.5倍”计算。从字面理解,“一层面积”即为楼房第一层的面积,不应仅限于主体一层的面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阁楼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明确、具体,没有再进行鉴定的必要,一、二审判决按照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确定案涉阁楼工程价款并无不当。东北金城公司申请再审认为上述合同条款中的“一层”指的是阁楼本层、合同约定不明应按照市场价格履行等,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如何理解阁楼按一层建筑面积1.5倍计算?首先应当按照文义解释,一层前面并无限定性用语,字面理解就是楼房的一层建筑面积。至于裙楼等是否和一层分开施工不影响约定的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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