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介绍了该院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2017年至今,昌平法院共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85件,占全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2%。
该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与企业财产混同致借款性质难认定,部分中小微企业没有形成独立规范的公司账册,“公贷私用”“私贷公用”等情形较为常见;
二是企业互保联保现象突出,为“抱团融资”,企业间相互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以增加信用度,但部分企业缺乏对债务本身的考察,而为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
三是三成纠纷由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转化形成,如企业将未付货款、企业间的对赌款项等非因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借款形式确定为民间借贷;
四是隐形高额利率屡见不鲜,如出借人约定“砍头息”、财务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以收取高息。
▲民二庭负责人曹松清通报典型案例
▲民二庭副庭长朱晋华通报典型案例
对此,昌平法院提出建议:
一是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微企业公司内部要注重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类资金的收取、支出行为,规范*借用公司财产的手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代表权限,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中小微企业在借贷前,应建立借贷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应规范订立借贷合同、妥善设定担保,对借款金额、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
三是加强多部门联动治理
金融、网络监管机构等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深入了解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加强对新情况的分析研判。探索建立非法借贷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职业放贷和“套路贷”等非法行为。
四是重视法治宣传引导
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切实提升企业融资风险意识,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规范有序的渠道融资,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
中小微企业在民间借贷时
容易遇到哪些“陷阱”呢?
通报会上,法官以案释法
并作出风险防范提示
案例一
*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
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某基金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公司经营为由向陈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止,年利率为24%,还款方式按照基金公司出借日期开始计算利息,以月为周期,即每月进行一次利息结算,每次结算日为该入金日向后推一个月,到期付息结算日不得超过规定日期48小时,根据借款时间,最后一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期应得利息,若基金公司违约需支付给陈先生每日1%的违约金。
陈先生于2017年7月7日将20万元款项转到基金公司账户(户名为黄某),基金公司于当日向陈先生出具借款收据。借款合同中某商贸公司(亦系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基金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因此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基金公司、商贸公司、黄某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基金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且不存在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举证证明就借款期限或还款时间另行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基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属于违约,原告陈先生可以向其请求逾期还款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法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进行计算,但对于被告已支付不超过年利率36%的违约金不持异议。原告认可收到2018年8、9月按照本金20万、年息6%计算的利息2000元,此外自2018年9月29日起另收到款项32000元,前述款项应予以扣除。
商贸公司就《借款合同》出具了有效担保函,其应对基金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原告主张黄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求,《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系黄某个人账户,而其为基金公司的一人*,在黄某无法证明其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且其为公司的一人*,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人公司的*而言,务必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勿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划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避免账户混用、*与公司之间不规范资金往来等引起财产混同现象。
案例二
虚拟交易订单实为民间借贷
交易对方被判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周先生原在某公司从事手机销售业务,其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个二级渠道商,微信名为“儒商”,双方仅通过微信联系,周先生并不知晓其真实身份信息。后经“儒商”介绍,周先生通过微信把17000元出借给了某文化公司,应文化公司要求,双方在某电子交易平台上建立2万元的订单(包括17000元借款本金及3000元利息),账单期限为30天,由文化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货物拍下并确认收货、买家“账期支付”的形式作为借款凭证。同日,周先生通过微信向名称为“儒商617***@qq.com”的微信账户转账支付了2000元和15000元,其中15000元的转账备注有“上海一万七借”。后文化公司一直未还款,周先生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