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房山检察
锦绣山河,美轮美奂
地球母亲赠与我们优美的环境
赋予人类赖以生存的天然资源
需要我们一同守护
今年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恰逢6月还有两部环保领域的法律将要施行,它们分别是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先让检察官带我们一同了解两部新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淡水之源”“储碳库”等,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功能,而湿地多样性的功能发挥更是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5条,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的专门立法。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二、确立湿地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三、建立湿地分级管理和湿地名录。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四、严格控制湿地占用。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五、湿地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六、湿地保护和修复。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明确了破坏湿地的禁止行为和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修复、管理职责和措施;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和修复作出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该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分类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是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法律保障,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