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根据各省公安厅每年联合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各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相关统计数据予以确定。
适用“最新公布的数据”的原则:应以“一审程序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日”为基准日。
(一)无人身伤亡的情形
如果交通事故并未造成“人身伤亡”,则通常只会涉及到“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主要包括:
“维修费用”、“重置费用”、“施救费用”、“停运损失(经营性车辆)”、“替代交通工具费用(非经营性车辆)”,以及“车载物品的损失”。
【注意】
●财产损失需根据估损清单及有效的凭证予以主张。
(二)一般性人身损害的情形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一般性人身损害”(未致残),除了会涉及“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还会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的赔偿。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即“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自然人”)在治疗过程所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注意】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