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前(护理期限内),依法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专人护理费用。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项目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计算公式:
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注意】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广东省住院护理标准:150元/天
○出院护理标准:
>>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
>>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