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克图条约》中存在着领土问题
3、 互市国文书——以英国为例清朝与英国的交往,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从马戛尔尼访华之前便已经有诸多英国商人在华贸易,后马戛尔尼访华、阿美士德访华,因为礼节冲突,两国不欢而散;后来通过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两国才正式形成了一套以条约为基础的文书秩序。那么,在条约签订前,两国的文书往来是怎样的呢?
清国与英国的文书传递,主要依靠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中间人行商传递,一种是通过使臣传递。
先说通过中间人即中国行商传递。在最初,英国与清朝间的互市贸易中,负责管理商人、处理商人纠纷或者是传达官方法令等事务按理说应该是海关或者是地方官员负责。但是因为清朝官民阶级不同,官员不得直接与商人来往,因此便采用了行商作为中介。
行商主要负责代官府征收洋税、照顾外国商人、为外国商人做担保、进行中外商品买卖等。另外,行商有一个重要任务即担任中外文书传递的窗口。按照规定:
行商传达指令给包括英国在内的外国商人;外国商人如需与中国官府交涉,也要通过中国行商承禀官府。
因此,当时中国行商与外商之间是平级的,是对等的信息传递。
行商与外商间的贸易
再说使臣的文书传递,这方面主要是通过马戛尔尼与阿美士德的经历来呈现的。因为两国之间的信息差,清政府将英国误以为成藩属国,因此称英王的文书为“表文”,回复英王的文书为“敕书”。
表文即在朝堂之上,上呈给皇帝的文书;敕书指皇帝告诫臣僚的文书。因此当时清政府并没有将英国视为平等的主权国家,而是将英国看过藩属国来对待。外交上的分歧后来也成为了英国人进行战争的借口之一。
清与英之间的国书
外交方式二:涉外司法清朝与朝鲜、越南等属国、俄国等与国既有边境相连,又有贸易往来,与英国等互市国有贸易往来。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司法案件。那么在外国人还没有取得治外法权前,这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呢?
1、 属国关于与属国的司法纠纷,清政府做的还算公平。虽然清政府是宗主国,可以凭借自己宗主国的权利和优势,依照自己的律法去审理属国人民,但是除非是面对据聚众强盗、*人、或者是扰乱边境等宗属国都认为是重罪的事件外,一般清朝不会动用自己宗主国的权力的。
如雍正六年有朝鲜乱党潜逃到清国境内,面对这种重罪,皇帝命令兵部:
“倘有逃入边口内地者自当即为逮捕……着即严拿解京,如有窝留藏匿等情,从重治罪。”
在平时,对于朝鲜越境罪犯,则是“即发该国自行办理。”
面对越南的处理方式也大致如此。
但是要注意,虽然朝鲜和越南也可以将清国的逃犯就地正法,但是他们一般不会使用这项权利,而是将清国的逃犯移交给清国自行处理,这在后来也渐渐演变成了一种惯例。
清代断案图
2、 与国关于清国与俄国之间的司法问题,两国之间有《尼布楚条约》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如下:
“一、凡猎户人等断不许越界。如有一二小人,擅自越界捕猎偷盗者,即行擒拿,送各地方该管官照所犯轻重惩处。不以小故沮坏大事,仍与中国和好,勿起争端。……和好会盟之后,有逃亡者不许收留,即行送还。”
后来重修的《恰克图条约》中也有明确规定:
“定约后两国各自严管所属之人;嗣后逃犯,两边皆不容隐,必须严行查拿,各自送交驻守疆界之人;持械越境*人、行窃者正法。”
因此我们可见,两国除了面对重大案件外,均会互相移送对方罪犯给对方处理,这体现了一种对于对方司法权和裁判权的尊重。两国在后来的实际情况中也是如此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