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不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要正在发生。
如,小明与他的老婆小红吵架,小明恼羞成怒疯狂的对小红拳打脚踢,小红毫无招架之力,小明打完之后就外出了。趁小明外出之际,小红在家布置机关。小明回来之后,刚刚进卧室就被绊倒,并被渔网盖住无法站立。见状,小红立马也对小明拳打脚踢,打得小明哭爹喊娘。由于小明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小红已经丧失了行使正当防卫的条件,其行为类似一种复仇的行为,本质上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人。
第三,要有防卫意识,也就是说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如,小明与小红结婚后,小红一转往日的淑女形象,整天对小明实施家庭暴力,小明虽为男子汉,但是还是打不过练过功夫的小红。所以,小明背着小红偷偷的去学习散打,在潜心练习一年多以后,小明觉得应该能够对付小红了。于是小明就一直想找个机会与小红干上一架,一洗前耻。有一天发现机会终于来了,看到小红回家后立马冲上去并使出了浑身解数还是没有能够战胜小红,最后还是被小红打趴下了,小明顿足捶胸。然而,小红也是准备一回家就打小明的,她根本没有意识到小明向他冲过来是想打她,她以为是小明想往常一样先过来跪地求饶,以求“赦免”。所以,小红根本就没有防卫意识,没有认识到小明要伤害她,只不过是客观上她的行为制止了小明的不法侵害,按照老的刑法理论认为小红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而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但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认识慢慢发生了变化,认为该行为也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或者是防卫过当,而并不认为是一种故意伤害。
第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也就是不得伤及无辜。
如,小明与小红结婚后,小明却出轨了,在出轨之后小明也是经常对小红施行家庭暴力,小红经常被打得头破血流。但是,小红确是一个非常传统的女人,认为人一定要从一而终,所以坚决不离婚。然而,小明却越发变本加厉,开始带着小三回到家里来,甚至还当着小三的面对小红实施家庭暴力。有一次,在家里小明有当着小三的面对小红施加家庭暴力,小红被小明追得满屋子跑。在奔跑过程中碰巧撞倒了小三,于是小红就把小三踩在脚底下,并从口袋中掏出剪刀架在小三脖子上。小红对小明说:“你要是敢过来,我就把他弄死!”小红一边说,一边打小三。由于对小红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是小明,而不是小三,其没有针对小明本人进行防卫,所以小红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所以,必须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另外,在财产性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换言之,不法侵害财产的行为人,在当场被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时,其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其将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此之前,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取回。
本想对在微博提出的几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进行解读,但限于篇幅以及时间问题,所以将在下期文章中予以详尽解读,以供各位读者探讨与批评。
关于正当防卫的权利,我们应当认识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更不能受到非法剥夺和侵害,所以人人都有保卫自己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权利,对正在侵害自己的行为行使必要的防卫权。对于正当防卫,山东于欢案可以说是一个转折点,而昆山反*案则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如今多件反*案,以及赵宇的见义勇为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表明正当防卫的权利正在被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