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1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一、特定事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2.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如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上述关于"化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上述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