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些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离婚不离家,成为名义上的“夫妻”。在同居生活期间不免产生很多矛盾,细算起来,经不起感情与法律的双重考验。今天的案例中两个人就是这种情况,离婚后依然同居,关系破裂后,两个人清楚的算起账来。
张三和李四原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子,2018年两人登记离婚,至今没有复婚,离婚后两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这天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随着争吵愈演愈烈,李四的哥哥听说后也加入了纷争,扬言要张三“滚出房子”。 分歧越来越大,张三和李四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能够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
调解员首先查看了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及具体情况,摸清他们心里真正的想法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当事人双方在小孩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住房的居住权协商不成,双方各不相让,为自己的居住权争吵不休。
鉴于张三个人拥有两套房屋,调解员利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张三放弃本案争议房屋产权,将其归于婚生子张小三,再给李四设立房子的居住权,直至婚生子张小三18岁成年。最终,双方均接受设立居住权的调解方案,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他人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以占有、使用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为了特定自然人基于居住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因此不可转让和继承。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已经离婚,在房产问题上产生较大分歧,其本质就是双方皆担心失去房屋产权,丧失居住权。所以本案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两人离婚后都有地方可住,两人婚生子有保障。那么,第一步选择一个折中的方案,让当事人双方将房屋产权给孩子,解决了孩子的保障问题。第二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由一方享有居住权用于抚养孩子,直至孩子成年,解决了居住问题。
本案的解决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设立居住权的意义,这一权利的设立呼应了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作出了重要贡献。
通讯员:任轩成 郭倡豪
编辑:江伟豪 责编:庞文峰 刘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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