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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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享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的权利。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06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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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或者工程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存在危险因素而不采取相应措施,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作出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对职工不利的处理。
案
例
辽阳某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拆除工程作业的现场领工宋某某,在未采取有效的通廊下落控制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焊切工人乔某某冒险进行通廊切割作业。
乔某某站在进行拆除作业时,因通廊被其切断一根底部承重横梁而导致通廊下沉后压断下方屋檐,站在屋檐上面的乔某某和通廊一起坠至地面致死。
领工宋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07 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撤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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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08 享有工伤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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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职工都有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受到职业伤害(因生产事故伤亡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09 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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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 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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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不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况,职工有直接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或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应尽到如下义务↓↓↓
01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
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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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02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和提高技术技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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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03 不安全情况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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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小编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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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绝不是一句口号、一条标语。国家设立“安全生产月”,是为了引起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于职工而言,全面掌握并了解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避免酿成惨剧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同时,企业在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切实夯实责任意识,有关部门也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履行职能,三方合力才能共同拧紧安全生产的总阀门!
图片来源 | 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江苏工会微信公众号、陕西工会微信公众号、浙工之家微信公众号、郑州高新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 | 陈晓燕 关晨迪 高子立
工道 第 278 次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