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为百分之四十左右。
(3)、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3、责任划分一方无责任时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优者风险自担”原则】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的原则。
我们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那就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机动车赔偿非机动车、行人的义务,没有机动车请求非机动车、行人赔偿机动车的权利。这就是“优者风险自担”原则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法律适用。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赔偿是单一的,不是双向的,只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损害。出于优先保护人身权的考虑,在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则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最终获得的赔偿尚不足以支付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这与生命健康无价的法律价值理念相悖,也不能让受到人身伤害的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获得充分救济,最终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和社会效果的缺失。所以依照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本身因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不能再赋予其向他人赔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