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存在强弱关系,高速运行的机动车具有较强的危险性,非机动车、行人所遭受人身危险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机动车一方,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肯定处于弱势的位置。若按责任比例确定赔偿份额,赔偿数额可能足以导致赔偿义务人倾家荡产。另外,机动车一方都有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最终都会得到救济。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赋予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综上,张哥认为,由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多种多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充分衡量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在充分保护人身权的基础上,灵活适用“优者风险自担”原则,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价值的统一,才是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最好办法。
参考文章:
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怎样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能否请求对方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