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的父母已去世且夫妻俩只生育有一个子女的前提下妻子首先享有自己50%的份额,至于丈夫那50%的份额则由妻子和孩子平分。这时妻子就享有整套房产四分之三的归属权,而孩子只享有四分之一的归属权。除非妻子主动将自己对房产四分之三的拥有权赠送给孩子,否则孩子是不能随意擅自处理这套房产的。反过来说妻子如果在丈夫去世后改嫁也无权擅自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因为这套房产不是她一人独有的。
如果夫妻俩生育有多个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妻子在享有自己50%份额的基础上还要与所有子女平分丈夫留下的50%份额。这样的分配在原则上一般都是平分,不过如果大家能达成协议也可以“有人多分,有人少分”。当然如果丈夫去世前立有遗嘱就需要优先遵照遗嘱办理。丈夫可以把自己名下50%的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继承,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继承,还可以指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极端的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外人继承或直接用于公益捐赠。不过丈夫所有权处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在遗嘱中对包括妻子那50%份额在内的整套房产予以处置是无效的。当然我们现在说的是丈夫先于妻子过世,事实上反过来妻子先于丈夫过世也是一样:如果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之前我也曾写过与本文类似的文章。那次有读者在评论区留言:“好像不对,假如这个人的老婆先离去,(夫妻不可能同时走) ,那么房产是否需要分一部分给老婆的父母?”我要说的是这位读者的观念实际上仍是一种传统男性主导观念,因为在他的意识中已先入为主把财产视为是丈夫的,而妻子只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继承。对此我们一定要明确法律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双方所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