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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帝派出总督巡抚大员,最初常常是“值其事其地用兵者设之”。
如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八月给事中姚文然奏:
“北直接壤山东、河北一带,盗贼日炽,商贾不前,耕桑失时。兵到则东剿西遁,兵撤则勾连复起。由地势接连,两省兵粮各有分疆。巡抚无调总兵之事权,总镇亦无越境穷追之剿法。若仿江南川湖陕西之例,即将真保巡抚改为总督衙门…”从之。
顺治十年六月又有谕曰:
1、督抚兼任都御史、尚书、侍郎的缘起“湖南湖北疆界辽阔,军务甚繁,著祖泽远(湖广四川总督)专督湖广,其四川兵马钱粮,皆从陕西调发,境壤相连,著孟乔芳兼督四川”,遂设湖广与川陕两总督。
派遣总督巡抚的事由,以军事为多,即调度兵马,其次是举劾官吏,察吏安民。
加以督抚属于由中央派出的差遣官,所以常以“兵部右待郎”、“右副都御史”或“兵部右待郎兼右副都御史”的名义派出,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督抚兼衔制。
不过在顺治朝,这种兼衔还不固定。
如在总督的派遣上就有:
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六月,令前明太子太傅左都督骆养性以原官总督天津等处军务;
七月,以吴孳昌为右佥都御史总督宣大山西处,兼管巡抚;
二年五月,以王文奎为兵部右待郎兼右副都御史总督淮扬;
闰六月,以内阁大学士洪承畴总督军务抚江南各省等等。
在巡抚的派遣方面,多数是以“右佥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名义派出。
但值得注意的是:
顺治六年以林起风为兵部尚书兼右副都御史巡抚凤阳;
顺治二年七月以潘士良为兵都右待郎兼右佥都御史抚治郧阳;
顺治六年五月,以郭肇基为兵部左侍郎兼右副都御史巡抚广西。
总之,顺治一代,督抚兼衔还不固定。
总督巡抚兼衔是随着督抚设置的完善化面走向固定化的。
2、督抚兼任都御史、尚书、侍郎的定例其中重要的定制是四次,康熙三十一年(公元1692年)题准:
总督由侍郎补授者,原系左侍郎,改为兵部左侍郎,原系右侍郎,改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由巡抚补授者,应升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议准各省督抚兼衔:
川陕总督、两江总督俱授为兵部尚书,兼副都御史,其余总督俱照旧例。侍郎、副都御史、卿员、布政使补巡抚者,俱授为右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补巡抚者,改为右佥都御史,由按察使擢补者,亦授佥都御史。
至乾隆年间,又有二次重要调整。
一次是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确定:
(1)川陕两江总督,不论由何项官员补授者,俱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
(2)其余各省总督,由侍郎及别项官员补授者,俱改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如各部尚书及左都御史奉旨补授者,俱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
(3)巡抚中,取消右佥都御史兼衔,确定巡抚由侍郎补授者,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不由侍郎补授者,无论何项官员,俱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
乾隆四十四年又对上述规定作了调整,确定总督一体授都察院右都御史,巡抚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至于应否兼兵部尚书或侍郎衔,由吏部请旨定夺。
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调整,督抚兼衔制度也趋于完善。
其特征,一是总督与巡抚的兼衔的区分逐渐划一明晰;二是督抚兼衔名称也趋于固定。
3、为何督抚兼任都御史、尚书、侍郎?兼衔制的存在,其意义是重大的。
一是使总督巡抚的身份具有双重性,由于督抚所兼为都察院和兵部官衔,从而也就有了受中央派遣之使命。本来督抚地方官制化以后,负有地方行政之责,而兼衔制则使督抚具有了代表中央行使军事和监察之权的意味,这就大大加强了督抚的事权,使督抚成为联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桥梁。
二是通过兼衔制抬高督抚的地位。
《光绪会典》称:
“凡百官之任,有管理以重其权,有行走以供其职,有加衔以显其秩。”
清朝定官吏品秩,其中总督正二品,巡抚从二品,而武官中,提督从一品,总兵正二品,督抚在武官提督总兵之下。但在清朝的统治思想中,要防止军事权膨胀,最好的方法莫过于以文制武。
康熙《大清会典》就说:
“国家军旅之事,专任武臣,其在直省者以文臣监督,曰总督,曰巡抚。”
为使品秩低于提督总兵的督抚能够“制武”,于是通过兼衔来拾高督抚品秩,使总督官阶升为从一品,巡抚的官阶升为正二品,从而能够名正言顺地对辖区内的提督总兵行使节制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