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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指的是在农村范围内,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有关规定,农村道路的路基宽度,南方地区为1米以上8米以下,北方地区为2米以上8米以下。
随着农业机械的不断增多,原有的农村道路无论从路基宽度还是布局密度上,都远远达不到现代农业生产的需求,前些年不少地方新修建或改扩建不少的农村道路。因此农村道路在大地类上来讲属于农用地,不需要转用征收,在以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没有对农村道路占用耕地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甚至占用基本农田也不按违法用地处理。
随着耕地保护越来越严格,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面临的压力越来越严峻,国家严格耕地保护的制度措施也在不断加强。就占用耕地修建或扩建农村道路来说,农村道路从大地类上说是农用地,但从二级地类上说是农村道路,这就与耕地区别了开来,多占用耕地修建一平方米的农村道路,就会少了一平方米的耕地;另一方面,永久基本农田是有着严格的保护措施的,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这么一说,农村就不能修建农村公路了吗?这与农业生产和发展需求是不相适应的。当然不能完全禁止,这主要是防止一些地方不顾实际的加修道路,或者是以农村道路为名不转用征收、不落实占补平衡修建各类公路,造成耕地数量大量减少。占用耕地修建农村道路,应落实以下3点要求。
(1)占用耕地应落实“进出平衡”。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农村道路占用一般耕地是严格控制,而不是严格禁止,确需使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的,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经批准后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就可以了,也就是再从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整治转化为同等数量的耕地。
(2)高标准农田建设路网改造可占用基本农田。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判定为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就不能再修路,道路窄了也不能拓宽?当然也不是这样,在高标准农田整治建设中,就可以把原来的农村道路进行合并,修建出更宽的道路,但要保证项目区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
(3)各类公路建设应转用征收。农村道路的定义是明确的,指的就是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有些地方修建各类公路,虽然路宽控制在了8米以内,但很多方面不符合农村公路的要求,比如说有的是用来旅游观光的,有的是乡镇级以上的连通公路,这些就要转用征收按建设用地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