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入职体检并不会检查劳动者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一些症状轻、或间歇性发生精神疾病的劳动者或许跟正常人一样顺利入职,但在工作中往往变现出了精神疾病症状。劳动者在入职后出现了精神疾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劳动者本身有精神疾病,在隐瞒病情的情况下进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认定该劳动合同是在欺诈情形之下签订,并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入职时存在欺诈故意,即劳动者在入职前已经患有精神疾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在入职前就患有精神疾病的,则不适宜采用遭受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形下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疾病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候告知其不招聘身体不健康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病的,用人单位可视病情有权决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有反对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有权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劳动者试用期中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对此,笔者并不认同。
第一,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权力,至于用人单位如何考核,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基于工作目的,要求劳动者具备一定的工作技能、经验、文化水平、健康身体是合情合理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患有精神疾病、严重传染性疾病、重要器官功能性丧失等等情形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用人单位如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对于患精神疾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规定:“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不能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医疗期结束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存在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试用期需顺延至约定期限,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再其次,如果精神疾病劳动者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如果患精神病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过后,经鉴定,精神疾病劳动者不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经鉴定精神病劳动者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