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太祖征讨后蜀时路的确定可以看出,路是以交通路线为主干来划分地方行政管理区域的,改变了汉代州制、唐代道制下固定的区域、固定的治所,有些地限制了地方依据山川地势割据。
路制和州制、州制都具有监察的功能,但是宋代路制开始从监察机构向行政机构方向发展,具备了后世“省”(行省)的雏形。
每路设置四个机构: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使司。
转运使司,也称漕司,长官为转运使,“经度一路财赋”。
提点刑狱司,也称“宪司”,,负责一路的司法刑狱。
提举常平司,也称“仓司”、“提举司”,掌常平仓、市易、河渡、水利等事,同时也“掌按察官吏之事” 。
安抚使司,也称“帅司”,负责一路军事。
路制下的诸司
初期,一路只有转运使,转运使的权力极大。宋太祖宋太宗曾赋予转运使按察辖区内地方长官的职权。
“令诸路转运使,兼采访之名,令觉察部内州、府、军、监长吏。”
这样以来转运使便具有“监司”的职权,转运使司也常被称为“监司”。
转运使权力不断扩大,一度使得转运使成为一路最高长官,一路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事物几乎无所不掌。
这样一来,转运使大有成为之前一直防备的节度使的苗头,与赵宋王朝的初衷相悖。
于是皇帝“疑其权太重”,便开始分权,便有了之后先设立了另外三司。
一路四司,是长时间的探索才出现的,而且其中有过反复废置的情况,从历史经验、到形成再到实践,期间复杂艰辛,不是一蹴而就的。
一路的四司互不统属,长官地位相当,各自拥有独立的机构和官员系统,隶属于不同的中央机构。
转运司隶属尚书省户部左曹,提举常平司属尚书省户部右曹,提点刑狱司隶属御史台,安抚使司则隶属枢密院。
此外一路四司的办公地点也不在同一个州内。
为了防止诸司徇私舞弊,贪污欺瞒,朝廷还颁布《诸路监司互查法》,规定诸司若是违法不公,要相互揭发举报。
可以说,为了防止地方权力太大,宋代将分权做到了极致。
诸州置知州事一人,属县事令垂不能决者, 总而治之,又不能决 ,则集于监司 。
路制形成后,宋代地方行政便是“路——州——县”三级行政机制。
三、路制的影响为防止重演唐季以来分裂割据的悲剧 , 在州之上设置路级行政层次,是在当时生产力、交通、通讯等落后的情况下能寻找到的最好的方法。
路制的建立,提供了行政效率,极大强化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管理,巩固了中央集权。
朝廷以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
诸司并立,将地方政权、财权、司法权、军事权完全分割开来,使得地方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权力中心,自然也无法独立对抗中央政府,地方割据的因子被牢牢限制,割据难以成势。
宋代路制下的四司分立,互不统属,各司其职的运行体制,使得北宋避免了汉唐以来的“节镇太重、君弱臣强”的致命缺陷,避免了藩镇割据和军阀混战的悲剧。
两宋三百多年,地方都没有出现足以对抗中央政府的势力,解决了汉唐军阀割据的弊病,路制的意义不可谓不大。
而路制下的分权体制也被之后的元明清三朝所沿用。元代的行省制、明清的三司也都吸纳了宋代路制的运行原理和分权精神。
元代行省制
不过,宋代路制有完美解决汉唐以来地方割据痼疾的优点,也有一些负作用。
其一:诸司分立,互不隶属,相互牵制又相互推诿,导致行政混乱
漕司、宪司、仓司、帅司,诸司的权力都不完整,都受到另一个部门的限制,难免出现各执己见的情况,导致地方行政混乱。
举例说明,地方要做一事,各司都行文要求地方照做,但意见不一,地方官不知道该听谁的。
从漕司则违宪司,从宪司则违提举司。
若是某事不好做或出了问题,各司会相互推诿,不该我管,我不该管,相互踢皮球。
而且分权太甚,地方行政缺乏统一性,难以整体上协调做事。
其二、导致地方贫弱,失去活力
为了防止地方割据,赵宋王朝对地方严加限制,军事、财政、司法刑狱都被收归中央,这在消除了地方割据隐患的同时,也导致地方贫弱。
中央富强而地方贫弱,时间一长地方生机消失。
就如朱熹所言,“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救困弱。”
而一旦地方有事,如发生农民起义或外敌进犯,往往是如入无人之境,地方无法有效应对。
因为地方“兵也收了,财也收了”,无力应对。
中央高度集权的结果自然是地方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