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相对比秦国来说,韩国和其他五国也重视法律,但都深受周公礼制的影响,没有完全抛弃与新时代不符合的礼制,也没有能够彻底地实行法治,反观秦国在法律政策上是基本正确的,能把奖赏和刑罚以法律的形式纳入耕战政策中,所以秦国兵强国盛,在发展上领先于韩国。
综述笔者认为,申不害改革失败原因,“术”有余,而“法”不足,在变法改革中,侧重于君主用权术,而忽略了法治建设,缺少法律的保障,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韩国所面临的问题,申不害死后,韩国形势急转直下,“术”治变法只给韩国留下了“阴谋权术”。
变法失败与韩国君主有莫大关系,缺乏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在之后的历代国君中,只有韩昭侯支持改革,反观秦国,自秦孝公之后,历经秦惠文王,秦宣太后,秦昭襄王,一直到嬴政都坚持商鞅的法治治国;由此可见,韩国并没有形成一个有贤能组成的领导集体,韩昭侯死后,变法执行者后继无人。
韩国的保守势力太过强大,申不害变法中并没有剔除贵族对变法的影响,并没有剥夺贵族众多的权力,而是以妥协政策来换取变法改革,结果不仅是变法成效大为缩减,也遭到了贵族势力的反扑。
我们又看到,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慎到、申不害,分别提倡法治、势治、术治三种不同的治国方略,法,就是健全法制,势是君主的权势、君主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君主驾驭臣民,利用权力,推行法令的一种手段或策略。术治主要是为了察觉官吏,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独一无二的地位。所以,申不害的改革只是一种君主统治的手段,并不是对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的彻底改革,当然会失败了。
讨论笔者认为,从晋国卿大夫家族独立的韩氏政权,在立国之初,是一个生机勃勃的政权,与其脱胎于母体晋国有着本质的区别,随即建立以君主为主的集权政治体制,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各级官僚机构和行政体制,最高管辖权被掌握在君主手中,在君主集权制的确立下, 又推行了郡、县制使得中央对地方的管辖权空前加强。
韩国虽进行申不害改革,但在战国中后期,贵族势力,宗室势力排斥贤能,抵制改革等行为严重侵蚀韩国政治体制;韩氏政权的外在环境也非常险恶,始终处于此起彼伏的兵火状态,极端恶劣的地理地缘政治,使其处于列强环伺之中,首鼠两端的邦交策略最终得罪了所有强国,使得韩国最终被历史所淘汰。
参考文献:《韩非子》、《战国策》、《七国考》、《资治通鉴》、《汉书》、《史记》、《左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