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闫天锋,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闫台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120117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闫天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闫天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闫天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406.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占梅与王荣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荣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荣荣,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殷家桥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10226175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荣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荣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荣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明升与张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海龙,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5121736。
担保人韩丽丽,女,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11200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海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海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海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734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8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星与董俭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俭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