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10
春节期间,李梅原本打算回老家走亲访友,已提前买好了回家的火车票。李梅能否拒绝公司的加班安排?但公司以此为由,想要与李梅解除劳动关系,李梅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李梅可以拒绝公司的加班安排,公司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本文作者:欧阳彬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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