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阳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刘冠男受邀做客北京广播电视台《应急时刻》直播栏目,解读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阐述讲解。
本次直播节目中,刘冠男通过社保缴纳义务、工伤保险待遇、退休金损失及双方当事人不缴纳社保约定的效力等典型案例,解读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连线环节,现场解答听众的困惑问题,提示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
导致延迟退休
劳动者能请求赔偿吗?
原告朱大姐于2009年11月入职被告公司,随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因其为农业户口,该公司未给朱大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2017年12月,朱大姐年满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于当月停止工作。办理退休时才发现,其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不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朱大姐与单位协商一致,并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2018年3月该公司在社保部门为朱大姐办理了延用手续,朱大姐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并由被告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31日,后朱大姐缴费年限满15年,于2019年3月办理了退休。朱大姐认为,因单位原因,导致其晚退休15个月,少拿15个月退休金,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公司抗辩认为,该公司经与朱大姐协商,采取了延用一年的方式,补足社保缴费年限。现朱大姐已正常享受退休待遇,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未给朱大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导致朱大姐退休延迟,虽采取了办理延用手续的方式予以补救,朱大姐仍存在一定损失,但其金额难以准确计算,因此酌情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朱大姐退休金损失10000元。
法
官
释
法
职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是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并不必然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职工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需满足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条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当及时向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而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有异议,还可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谁负担?
赵某于2016年12月19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是商场副总经理,2017年2月19日,赵某因工负伤,工伤认定为踝关节扭伤、外踝骨折(左)。2017年9月28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因某公司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就此向某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赵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应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款项。
法
官
释
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职期间,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不缴纳社保的约定
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无效!
2015年11月4日李某人职某酒店,于2017年11月22日离职。李某与某酒店约定,李某不在某酒店缴纳社保,某酒店每月随工资向其发放借款200元(2017年6月起涨至300元)。2020年6月,李某向社保稽查科举报,要求某酒店补缴社保,2020年7月,社保稽查科找某酒店为李某补缴社保并缴纳滞纳金。
某酒店诉称因李某严重违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某酒店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其应当返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故某酒店和李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由某酒店向李某支付社会保险借款、李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故此,李某于某酒店处获取社会保险借款于法无据,李某应当返还某酒店借款本金5600元。
法
官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用人单位违反该项义务,则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稽核,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社保。
此次普法宣传活动,是朝阳法院民四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为百姓办实事的体现。“京法巡回讲堂”平台传递“法治”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实在的、高效的普法课堂。接下来,民四庭将继续加强司法案例资源转化,让人民群众少走弯路,多走快路,促进构建区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