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等地蚕桑种养之中,“湖之畜蚕者,多自栽桑,不则预租别姓之桑,俗曰秒叶,凡蚕一斤用叶百六十斤,秒者先期约用银四钱,既收而偿者,约用五钱”。
广东甘蔗种植中“糖户家家晒糖,以漏滴去水,仓囤贮之。春以糖本分与种蔗之农,冬而收其糖利。旧糖未消,新糖复积。开糖房者,多以是致富”。

在茶叶种植业中,如安徽产茶地霍山“土人素不辨茶味,唯晋、赵、豫、楚需此日用,每隔岁,轻(经)千里挟资装裹粮,投牙预质”。
以上四个事例所反映的商业信用关系形态是不一样的。第一例是商人对农民所产粮食的预购。第二例是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规模不是很大。

第三例中“糖户”当是投资的商人,“种蔗之农”应是甘蔗的生产者,不过这里商人所欲收购的,不知是糖,还是用于制糖的甘蔗,以前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第四例是茶商挟资而来,但与生产者并不直接打交道,而是将资金交与牙侩,由他们负责收购。

这样,可能发生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牙人直接收购,直接交与客商贩走。这便没什么商业信用可言;
第二种是牙人将资金提前散与生产者(茶园户),定下茶叶,第二年茶叶新出,再批量交与茶商贩走。
由其“隔岁”而来,又是“预质”,作为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这便是一种典型的预购关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