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降低职称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已经是国家政策,这是无可更改的。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降低多少和如何降低的问题。但冷静思考,不管降低多少,因为职称的原因而产生的工资收入差距,是始终存在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是社会集体心理。举个例子,三水三心在负责教学常规检查的时候,就将检查结果,分为一二三等奖,将此之间差距只有50元钱——现在,谁会在乎50元钱呢?但只要有了差距,人们就会问,为什么我会比他差50元?
其实,这已经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心理上的平衡问题,说的更加冠冕堂皇一些,这涉及的是对劳动的尊重问题!
所以,“职称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不管降低多少,只要有差距,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落实有关教师工资收入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提高总量,并建立工资收入状况的公示制度,才是根本其实,关于教师的工资收入,三水三心一直对很多老师只盯着学校的分配制度不妨嗤之以鼻——作为教师,我们关注的重点,应该是《教师法》和两办出台《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锅里的粥少,再怎么讨论,也没有意义啊。
而要增加“锅里的粥”,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一部法律和一个意见。在《教师法》中,规定的是“教师工资不低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而《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是“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请注意这两者表述的区别,一个是“工资”,一个是“工资收入”,表面上看是一词之差,背后的差距,就太吓人了。
前些年,教师的基本工资比同级别的公务员高10%(吗,目前已经取消),大约100多元,但公务员加上目标奖(各地名称不一样)、电话补贴、车补、公积金等,每一年收入的差距,可能高达数万甚至十万之巨!
所以,不要老是盯着职称的差距,那一点又算什么呢?
既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那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是多少?是不是应该公示出来?
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是不是也也该公示出来?两者一比较,是不是就清楚了?
作为教育工作者,三水三心能够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思考问题,但从内心来说,真的希望有地方能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
第四,教师内部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可以从学历、教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方面来核定,实行动态管理前面说到,“降低职称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是权宜之计,那教师的工资收入,究竟怎样设计,才是合理的呢?
个人以为,可以从学历、教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方面着手。
1.工资收入中的学历因素。专科毕业和本科、研究生毕业,虽然不一定工作也就有差距,但从整体上来说,差距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在工资收入中,还是有必要体现学历的差距——即使从公平的角度,同时工作的专科生和本科,本科多读了2年书,而研究生多读了5年书,这个差别,是客观的吧!
2.工资收入中的教龄因素。设置教龄,一个方面是考虑累积贡献,而另一个方面,是要鼓励老师长期从教乃至终身从教。要知道,这是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有关的——与未成年孩子交往,时间是重要的因素哦,不然,为什么很多家长反对换老师呢?目前的教龄津贴,3、5、10元,确实有点让人哭笑不得!
3.工资收入的工作量因素。多劳多得是基本的分配原则,工作量越多的人,理所当然收入就应该越高。目前,有些学校的工作不好安排,其原因就在于,干多干少一个样(或者差距太小),你说,谁愿意多干呢?三水三心当年做学校教务主任,还上初三两个毕业班的语文,现在,有谁能做到?
4.工资收入的工作业绩因素。可观的来说,教师的工作业绩的判定,其难度远远高于哥德巴赫猜想。我为什么对于评优选线一直不以为然,其原因就在于,你说这个老师优秀,我可以说他不优秀,甚至,理由比优秀的理由还多!但按照目前的评价体系,更突出的教学业绩和教育成果(包括科研),还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体现工作业绩的差距的。当然,这个评价体系的设计,还需要因地制宜,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还有一些方面,这里不一一列举,只举出几个大的方面,朋友们可以在评论区补充)
这种工资体系,是一种动态的管理。比如,学历提升了(国家承认的学历,那些方鸿渐们的学历,肯定不应该承认),工资收入就应该调整。同理,工作量变化了,工资收入也应该马上调整。而工作业绩,则实行月结或者学期结的方式,这样一来,老师的积极性也调动了,教育也就做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