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制作的食品能否通过网络经营?回答是肯定的。
但是,网络经营也存在方式差异,在某些情形下的销售,并不被监管部门认可。这一情形具体而言,是原国家食药总局办公厅在其颁布的《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文件中所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这里首先涉及到食品业态的概念,《食品安全法》并未对食品自身属性予以分类定义,而是对行为分类:“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即我国食品监管特色的业态分类。业态分类并非完全是早期食品分段监管体制留下的尾巴,而是技术门槛使然,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技术要求差异的体现。
在逻辑上,网络食品经营包含了订餐与食品销售,但在食品监管部门看来,两种情形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原国家食药总局制订了两个不同的规章予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所以,通过网络方式来经营食品,实务中还能细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形是网络订餐服务,以各外卖订餐平台的业务最为典型,可以视其为餐饮服务在时间、空间上的延展,它在《食品安全法》上的形态还应归入餐饮服务。第二种情形是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特指除网络订餐之外的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基本上所有电商平台均涉及此业务,它在《食品安全法》上的形态应归入食品销售。
市场上先出现疑难问题,之后才有原国家食药总局的禁令。
上述复函针对的现象是餐饮服务单位网络销售真空包装的散装熟食,按文件所指应是该餐饮单位加工制作的产品。禁止的原因是通过网络销售无法达到餐饮业技术规范的要求,从复函中强调了食品生产许可与餐饮许可两者的准入条件差异来看,我们似乎能这样来理解:为何会出现这一禁止令,原因是将现制现售食品当作了“工业化生产的食品”来销售。反之,只有获取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才能在合乎技术要求的状态下生产销售复函涉及的食品,因而也是合法的。复函针对的问题正是餐饮服务与食品销售的交叉地带。
我认为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复函中所称的“散装熟食”,并非是《食品安全法》上的散装食品,结合《食品安全法》的上下文理解,散装食品应指的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这份复函目前未被废止,但禁令如何落地值得我们探讨:被禁止的仅是真空包装的食品还是所有现制现售食品?若发生了被禁止的网络销售行为,应适用哪个法条来处理?
来源:王涤非法研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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