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被告认为,这款联名的球鞋曾因篮球运动员去世被恶意炒作、订单量突增、价格上涨,这是一种不可控市场因素,同样影响合同的效力。
原告 杨先生:他所说的不可抗力是因为这双鞋子涨价了。涨价了在他那里是不可抗力,这点我不认同,包括他说合同已经被关闭了这点我也不认同,因为第三方没有权利关闭我们俩之间的合同,所以说我认为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争议焦点:进货涨价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鞋子进货涨价这属于“不可抗力”吗?这份因为超时而被平台关闭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对于庭审中的这些争议焦点,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曾智湄:消费者下单成功付款,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个合同就已经成立了,生效了。被告就要负有这个履行合同(的义务),他的义务很简单,就是发这双球鞋,就是这一个义务,那么这个过程当中,你说没有现货,这就是你这个自己库存量到底有多少,那么你必须得先了解,而不能说你在自己没有这个货物的时候,你并没有把这个商品进行修改。你以别的方式引诱消费者去下了单,然后说自己没有货,那是不行的。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将订单关闭是因为原告付款后满365天,被告没有发货。这是一种平台系统自动判定的操作,而不是原告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从法律上讲,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因为订单关闭而解除。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曾智湄:我们在庭审过程当中,就是现场查到的网络购物上各大平台也好,各大商家也好,关于这款球鞋,它实际上并没有特别的畸高,可能也就是高个一百多块钱。这个鞋子的价格,并没有说超出自己的这个预期。
法院审理认为,球鞋价格的突然变化,不构成涉案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而商家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交付球鞋,拒不履行合同,且没有正当理由,行为构成违约。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曾智湄:那么他抗辩的时候(说),我没有这个现货,我还得现去进这个货,那么现去进这个货的时候,那已经就超出了你下单时候的价钱,那么这个实际上应该是有被告你的这个库存不足或者是说这个你的囤货不足,导致的没有办法去履行这个合同。本案的这种情况,不能够构成法律上的,至少这个订单合同里面的这个不可抗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店铺交付原告采购的同款球鞋,而李先生则按照最初的下单价格支付货款。究竟什么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呢?法学专家进行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