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多次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董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同时董某在审理期间登报向公众道歉,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董某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米冻,不仅损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判决被告人董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扣押于将乐县公安局的硼砂、米冻,予以没收。
文稿来源:将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