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通过向指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接受其他资本的投入,从而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
(2)上市。
国有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其他资本通过认购股票的方式成为企业*从而实现混改;
(3)股权转让。
国资委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给其他资本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此过程中国有企业通过股权交易的形式实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
(4)员工持股。
国有企业为了激励员工而将自身一部分股权在一定条件下发放给员工,从而改变企业资本结构,达到混改的目的。
二、战略投资者的概念及特点(一)战略投资者的概念
战略投资者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与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法人。
该项协议应当基于企业与法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或法人对于达成合作关系的意愿而签订。
法人应当具有企业所需的核心资源或类似业务,同时对于企业发行或由其*转让的股票应当秉持长期持有的意愿。
而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下,战略投资者的定义略微有些不同。
我国的战略投资者一般是指具有某些重要资源、愿意与企业达成战略合作、与企业协同发展从而获得长期经济利益的投资者。